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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1号楼103、104房屋出租(194.59㎡) 项目编号 GL2025BJ1000160-4
出租方名称 北京潘劲源商贸有限公司
挂牌价格 3元/平方米/天 出租面积 194.59平方米
租赁期 至2029年06月30日为止 房屋出租用途 日常办公;商超商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年04月16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一、出租条件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潘劲源商贸有限公司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租方联系人 刘硕 出租方联系电话 13718529774
出租屋基本情况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坐落位置 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1号楼1层104
房屋使用现状 空置 建筑面积 90.14平方米
房屋用途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北京市市辖区
决策类型 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朝富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朝富发【2024】187号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1.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及外部形象的前提下,允许装修。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装修时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承租方应付全责。
租金挂牌价 3元/平方米/天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个
拟出租面积
平方米 194.59 租赁期 至2029年06月30日为止
起租日 以合同签订为准。 免租期 1个月
租金调整方式 第3年涨幅5%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1、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首年年租金的30%作为押金。
租金调整方式 第3年涨幅5%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水;电;热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1、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按半年支付,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首年年租金的30%作为押金。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日常办公;商超商铺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 2、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 3、免租期在租赁期内。 4、租金自起租日起,第三年较上一年租金递增5%。 5、自行前往查看房产外部相关情况,房屋内部查看需提前预约:联系人:刘硕,联系电话:13718529774。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2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在挂牌公示期内同一时点不低于7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文件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期(以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为准)。 3、意向承租方当前应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需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意向承租方及相关关联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与出租方没有法律纠纷。

二、其他信息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_万元 7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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